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函釋內容

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稱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財政部74/10/19台財稅第2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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