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這麼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4-02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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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新聞摘要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欲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之繳納係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計3人,其中繼承人B、C(應繼分合計2/3)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繼承人亦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以早日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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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示意圖)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遺產清冊(示意圖)
公同共有房屋(示意圖)
公同共有土地(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1至4項(110年1月20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5~7項(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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