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的藥局使用,是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如合夥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均可視同自用。是本案例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本人及子女合夥事業使用,可減除其全部本人及子女百分之百比例自用部分,且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均非屬其他合夥人計算租賃收入的範疇,即免再計算租賃收入。惟如本人係無償借與本人及兄弟合夥事業,因兄弟非屬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視同自用範圍,故該借與兄弟的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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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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