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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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不含法定騎樓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
  定:
  ┌─────┬──────┬───────┐
  │          │寬度(公尺)│  深度(公尺)│
  │商業區種別├──┬───┼──┬────┤
  │          │平均│最  小│平均│最    小│
  ├─────┼──┼───┼──┼────┤
  │第一種    │ 五 │  三  │十五│   九   │
  ├─────┼──┼───┼──┼────┤
  │第二種    │ 五 │  三  │十八│一0.八│
  ├─────┼──┼───┼──┼────┤
  │第三種    │ 五 │  三  │十八│一0.八│
  ├─────┼──┼───┼──┼────┤
  │第四種    │ 五 │  三  │十八│一0.八│
  └─────┴──┴───┴──┴────┘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
  限制。
#土地買賣#房屋買賣#合建#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不動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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