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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名  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文  號 農委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發布日期 105年2月15日
輔助功能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 
解釋全部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07月26日財政部 (89) 台財稅字第 08900487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 92年11月28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20010573號令修訂
3、 中華民國 96年03月20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60010482號令修訂
4、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1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60014174號令修正第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2年07月23日農委會農企字第 1020012761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6、 中華民國 105年02月15日農委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或田賦。

  第   4   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
    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
      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第   5   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
    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
    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
    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
    水泥等使用情形。
  第   6   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
    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
    件。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
    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
    具第八條之文件。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8   條
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
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
    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
    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
    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
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
業,得組成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二、地政: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
    查及協助第十條第三項之認定工作。
三、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或國家公
    園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認定工作。
四、建設(工務):農舍、建物是否為合法使用之認定。
五、環境保護:農業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機關(單位)得就其審認部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有現場認定之必要者,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
理。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實地勘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勘查結果應填具勘查紀錄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
,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
  第  11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  12   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
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
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
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第  14   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
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3: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4: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5:  農發38-1土地農用證明表格.    [原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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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名  稱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文  號 農輔字第1030022910號
發布日期 103年9月18日
輔助功能  
解釋全部  
歷史
1、 中華民國 88年09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8050459號函公告
2、 中華民國 92年04月0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2005036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3、 中華民國 93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107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4、 中華民國 96年04月13日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6005031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5、 中華民國 103年09月18日農輔字第1030022910號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及其名稱;並自即日原稱:「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審查休閒農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並規範辦理變更編定之程序,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其經營計畫書列有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者,所坐落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興辦事業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

三、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其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單筆需用地之變更,其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二)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有較嚴格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三)建築物高度依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前項應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除供設置前項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且其總面積,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

四、休閒農場籌設同意之申請人應依同意籌設之經營計畫書所載內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及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各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
    前項應檢附文件,如與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併同提出申請者,免附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
    申設休閒農場應辦理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人應於提出第一項申請時,一併檢附水土保持書件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提出申辦。

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與經營計畫書內容是否相符,及依審查表(如附件三)項目進行審查,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表(附件二之附表二)之地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四)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應臨接道路,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其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應先依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就違規土地予以裁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辦理現場勘查。

六、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得併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審查。
    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後,應函復興辦事業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作業,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等相關機關(單位)。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中應敘明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二)審查,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申設休閒農場應辦理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其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九、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十、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變更。
    興辦事業核准文件經廢止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單位)應即通知地政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山坡地水土保持事宜,並通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附件  1: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申請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2: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興辦事業計畫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3:  附件二之附表二、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4:  (農場名稱) 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設施使用計畫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5:  (農場名稱) 休閒農場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統計表(填表範例).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6: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原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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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審議開發作業規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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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 非自然人雖有農用證明但「此稅難免」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7-07

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雖有農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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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雖有農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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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其間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君未辦理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核定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586萬9千餘元,綜合所得淨額546萬1千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52萬元9千餘元,並經本局處罰鍰152萬元2千餘元。

○君主張買賣土地免稅,請撤銷補稅及罰鍰云云,申經復查結果本局以○君90年度向×君購買A縣B鎮C埔段等27筆地號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即轉售他人,賺取差價582萬元4千餘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及資金流程可稽,且為○君所不爭,依前揭規定,原核定其他所得及原處罰鍰並無違誤,而予以維持。

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土地,固免納所得稅;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其間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兩者規定不同,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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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農地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要謹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25

農地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優惠

新聞摘要

農地自益信託登記在他人名下,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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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貴!台灣農地被控炒作漲很凶 8年暴漲3.2倍

2019-03-12 07:25

台灣農地價格被控炒很凶,已是全球最貴。(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灣農地炒作嚴重,據《蘋果》調查,指到去年每公頃價格達到4803萬元,8年間暴漲3.2倍,成為全球最貴農地,其中,新北市漲最凶,6年暴漲117.4%。

《蘋果》報導,整理台灣12.3萬筆實價登錄交易紀錄進行分析,從2012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6年間,台灣農地價格驚驚漲,在2018年達到新高峰,為每公頃4803萬元,這個數據跟實價登錄上路前、農委會前主委彭作奎所揭露的2010年均價1500萬元相比,等於8年暴漲220%、約為3.2倍;若是純以實價登錄期間6年的交易紀錄,漲幅約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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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土地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使用之疑義 

 ◎ 95年8月4日農企字第0950143421號函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按該規則第6條附表一林業用地得容許作林業使用及其設施,並未包括農業設施-農作產銷設施使用,本案○君於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土地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使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不符,建議本案宜先向地政單位申請補辦編定作業,以明確土地適用之管制規定。


提醒注意 - 房地產相關圖片.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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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 

 ◎ 農企字第1010104052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3月27日北農牧字第1011465589號函。

二、查本會於94年6月23日以農企字第0940131813號函(諒達)說明,仍請參酌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即「農業設施... 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之原則辦理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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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這個」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2

提醒注意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這個」#不動產買賣#持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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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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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2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新聞摘要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農地變更使用,提供作為堆置砂石場地、興建民宿、工廠、倉庫、停車場等,已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稅捐機關指出,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如果只是局部變更為其他用途,按實際變更使用面積改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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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加保手續)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1.國民身分證。

2.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加保者,得免檢具戶口名簿。(註1.)

3.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4.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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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  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修正第13點

發布日期 103年12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05月0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 農企字第89001012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發布

2、 中華民國 89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890010449號修正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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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農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2000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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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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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 使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徵土增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8-09-03

農地農用 使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徵土增稅 #房屋#土地#持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 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 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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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稅務 共有農地占用,各共有人仍要繳納地價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6-02

農地共有(示意圖)

農地違規使用(示意圖)

農地非農用(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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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農地未農用,移轉時「稅不平安」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5-12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無法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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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加速及擴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
日期:107-02-22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的生物質(Biomass),目前再利用以直接回歸農業生產循環為主,為因應及協助能源多元化發展,農委會刻正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以解決農業廢棄物能(資)源化之限制及用地問題。

農業廢棄物多元化再利用,化廢為能

  農委會表示,農林漁牧業初級生產活動下所產出的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殘渣,目前再利用方式大部分以現地、集中堆肥,或作為飼料原料、直接餵飼畜禽動物等,然部分農業廢棄物燃燒熱值及燃燒效率高,且燃燒時產生的污染低,具有製成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的潛力,亦或混摻於厭氧處理過程中進行共發酵,可增加沼氣生成量等,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並無此類再利用用途。

農委會為擴大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等廢棄物項下,增列再利用為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等相關規定。

俟相關規定完成修正公告後,前述農業事業廢棄物即可逕行再利用,無須個案申請,可有效簡化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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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具有農會會員資格的農民投保全民健保,個人每月需繳交的保險費是336元,但不具農會會員資格的從農者被視為地區人口,每月所需繳納的健保費是749元,較農會會員多出一倍以上。為改善此一現象,農委會日前預告修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明定從農者經由農會現勘,確認實際穩健從事農業工作,就能享有與農會會員同等的健保費率。

繼農委會7月中公告修正〈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辦法〉,最近也預告修正〈農民申請參加全民健保的資格審查辦法〉。農委會考量耕作人常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確有土地合法使用權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因此在審查辦法中修訂新增「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者,經農會勘查確認實際穩健從事農業工作,即可取得健保第三類投保資格,也就是享有與農會會員相同的健保費率

另外,新修訂的審查辦法也取消務農須滿一年才能具備健保第三類投保資格的限制,也放寬從農者只要透過農地銀行租賃土地完成,經農會確認租約存在,報請縣市政府備查者,不用經過公證,即可取得健保第三類投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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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農地 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本文轉載自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1-21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拍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而且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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