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2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新聞摘要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農地變更使用,提供作為堆置砂石場地、興建民宿、工廠、倉庫、停車場等,已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22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新聞摘要 稅務常識 不符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農地變更使用,提供作為堆置砂石場地、興建民宿、工廠、倉庫、停車場等,已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農民健康保險(加保手續)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1.國民身分證。
2.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但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加保者,得免檢具戶口名簿。(註1.)
3.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名 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文 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修正第13點
發布日期 103年12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05月0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 農企字第89001012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發布
農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農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2000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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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的生物質(Biomass),目前再利用以直接回歸農業生產循環為主,為因應及協助能源多元化發展,農委會刻正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以解決農業廢棄物能(資)源化之限制及用地問題。
農業廢棄物多元化再利用,化廢為能
農委會表示,農林漁牧業初級生產活動下所產出的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殘渣,目前再利用方式大部分以現地、集中堆肥,或作為飼料原料、直接餵飼畜禽動物等,然部分農業廢棄物燃燒熱值及燃燒效率高,且燃燒時產生的污染低,具有製成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的潛力,亦或混摻於厭氧處理過程中進行共發酵,可增加沼氣生成量等,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並無此類再利用用途。
農委會為擴大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等廢棄物項下,增列再利用為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等相關規定。
現行具有農會會員資格的農民投保全民健保,個人每月需繳交的保險費是336元,但不具農會會員資格的從農者被視為地區人口,每月所需繳納的健保費是749元,較農會會員多出一倍以上。為改善此一現象,農委會日前預告修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明定從農者經由農會現勘,確認實際穩健從事農業工作,就能享有與農會會員同等的健保費率。
繼農委會7月中公告修正〈農民參加農保資格審查辦法〉,最近也預告修正〈農民申請參加全民健保的資格審查辦法〉。農委會考量耕作人常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確有土地合法使用權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因此在審查辦法中修訂新增「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者,經農會勘查確認實際穩健從事農業工作,即可取得健保第三類投保資格,也就是享有與農會會員相同的健保費率。
如何辦理農保加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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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註1.)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
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