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其間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君未辦理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核定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586萬9千餘元,綜合所得淨額546萬1千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52萬元9千餘元,並經本局處罰鍰152萬元2千餘元。

○君主張買賣土地免稅,請撤銷補稅及罰鍰云云,申經復查結果本局以○君90年度向×君購買A縣B鎮C埔段等27筆地號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即轉售他人,賺取差價582萬元4千餘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及資金流程可稽,且為○君所不爭,依前揭規定,原核定其他所得及原處罰鍰並無違誤,而予以維持。

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土地,固免納所得稅;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其間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兩者規定不同,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確保自身權益。

 


#不動產買賣#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公設地#危老屋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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