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相關問題及說明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相關問題及說明
問1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審查認定有何法令依據? |
答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非農會會員;有關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審查認定。 |
問2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一、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 年滿 15 歲以上者。
(二)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 90 日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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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 這款不動產交易逆勢揚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1-05-20

疫情中 這款不動產交易逆勢揚(圖/中信房屋)
新聞摘要 疫情中 這款不動產交易逆勢揚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受疫情影響,近期房地產交易步調大亂,許多原先預約看屋或預計交屋的買方,大多都選擇延後交易或直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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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購買農牧用地前請先查明「這個」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5-04

看緊您的荷包,購買農牧用地前請先查明土地是否被套繪了?
新聞摘要
看緊您的荷包,購買農牧用地前請先查明土地是否被套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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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所為!農地違規使用「地主」改課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3-20

他人所為農地違規使用行為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改課地價稅
新聞摘要
他人所為農地違規使用行為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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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農我農」,效果不同,這類人買農地,要注意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1-03-13

「你農我農」,效果不同,這類人買農地,要注意
新聞摘要
「你農我農」,效果不同,這類人買農地,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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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人耕作 要課地價稅
2020-11-18 00:47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公司或法人經營農產品生產活動,要注意經營方式的不同,將會影響持有農地的稅負,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果是將土地出租給他人耕作,將不符免稅要件,農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官員表示,都市用地原則上要課徵地價稅,但如果該區域自來水、電力設施、道路或管線等公共設施鋪設不足,由地主自行改作農耕使用,就算本來不是農業用地,還是可以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改課田賦而非地價稅,也就是在農地免徵田賦的政策下,所以這類土地相當於也享有免稅資格。
除了一般個人地主之外,企業能否享用免稅資格?
官員表示,財政部對此曾多次發布解釋函令,首先,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該擁有適用免稅的資格,因此企業適用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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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17

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新聞摘要 農地遭人濫葬變成墓地使用,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王先生繼承的農地近來發現遭人濫葬當墳墓使用,向稅務局詢問,會被課徵地價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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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04

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新聞摘要 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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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召開休閒農場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業務說明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31

國產署召開休閒農場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業務說明會,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助休閒農業發展
新聞摘要
國產署召開休閒農場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業務說明會,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助休閒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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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5-31

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新聞摘要
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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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農舍已移轉他人,可否再興建農舍?
問: 我原有的農舍已移轉他人,可否再興建農舍?
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如非屬「1.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2.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之情形,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繼承不動產#共有物#平價住宅#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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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 農地農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25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妥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將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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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訊 將繼承免稅農地贈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9-06
稅務短訊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新聞摘要
稅務短訊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追繳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惟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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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需留意「土增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4-04

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之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增稅
新聞摘要
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之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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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 依規定設置「這個」免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20-01-10
農業用地依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免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農業用地依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免徵地價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綠能發電正夯,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允許於農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不過有不少民眾還是不清楚,到底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會不會被改課地價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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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注意,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06

農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如有營業商號 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農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如有營業商號 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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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注意,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06

農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如有營業商號 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農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如有營業商號 小心土地被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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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 個人售農地「這樣做」可免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31

農地稅務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適用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新聞摘要 農地稅務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適用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申報納稅;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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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 個人售農地「這樣做」可免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8-31

農地稅務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適用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新聞摘要
農地稅務 個人出售農地如何適用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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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名 稱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文 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修正第13點 |
發布日期 |
103年12月26日 |
輔助功能 |
|
解釋全部 |
 |
歷史沿革:
|
法規內容:
|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
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
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
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四)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
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就下列
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
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農業
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出區位之
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之
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開
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
書。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
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提出評
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用。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
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
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
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
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
施。
(六)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
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七)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
需用地。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
施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
(六)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
需用地。
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有限制
條件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
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
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
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大於一點
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
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
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
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
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
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
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
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
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辦理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
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其整體規劃確實無法達百分之三
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
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
理;未有規定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規定者,
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者,其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應
為一點五公尺。
十一、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
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轄市或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位具
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
十二、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填具審查
表,明確表達同意與否之審查意見,並隨附於案件之查核意見內,審查表格
式如附件。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自行調整
附件格式,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其審查項目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
護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
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
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
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
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
性、必要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支持與否。
(二)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
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
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徵
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另就申請案規定相關審查程序者,依其規定。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
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一)申請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河川區範圍
內之農業用地變更。
(二)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變更。
(三)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
地。
(四)公立公墓更新計畫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
十五、各級農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業用地之變更,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十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
案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時,得免依第十二點規定之審查表辦理。
十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審查同意之案件,應於土地完成變更後,每半年彙
整統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列案備查。
十八、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依規定收取
審查費。申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需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核者,應檢具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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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原始文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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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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