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鬆綁,加速及擴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
日期:107-02-22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的生物質(Biomass),目前再利用以直接回歸農業生產循環為主,為因應及協助能源多元化發展,農委會刻正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以解決農業廢棄物能(資)源化之限制及用地問題。

農業廢棄物多元化再利用,化廢為能

  農委會表示,農林漁牧業初級生產活動下所產出的廢棄物,多為動植物性殘渣,目前再利用方式大部分以現地、集中堆肥,或作為飼料原料、直接餵飼畜禽動物等,然部分農業廢棄物燃燒熱值及燃燒效率高,且燃燒時產生的污染低,具有製成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的潛力,亦或混摻於厭氧處理過程中進行共發酵,可增加沼氣生成量等,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並無此類再利用用途。

農委會為擴大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於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等廢棄物項下,增列再利用為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等相關規定。

俟相關規定完成修正公告後,前述農業事業廢棄物即可逕行再利用,無須個案申請,可有效簡化行政程序。

配合地方需求,協助解決禽畜糞尿集中處理用地問題

  農委會指出,我國畜牧場經營規模多屬小型,其生產過程所產出的禽畜糞尿如未能妥善處理再利用,動輒造成環境污染問題,雖現行「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已列有廢水處理場(廠)、代處理堆肥場等集中型處理設施,然因土地使用須以變更編定方式辦理,仍有相當之限制。

為加速導入專業量能,並就近將相關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及配合循環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等政策發展,亦為興利便民及減輕業者的成本,農委會刻正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將「禽畜廢尿資源化設施」列為畜牧設施類別之一。

修正公告後,將可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畜牧場污染及相關設施之用地問題。

滾動檢討,調和法規與時俱進

  農委會表示,廢棄物資源化、循環經濟、溫室氣體減量及能源多元化發展等,均為政府當前的重要政策,該會將持續與相關部會署保持良好的溝通,並將依地方政府及產業發展需求,檢討及適時修正各項農業主管法規,以利政策之推動。


#農業用地買賣#台北#新北#桃園#0912-913923高仕陳總

農地(示意圖)

水產養殖設施(示意圖)

林業設施(示意圖)

農業設施(示意圖)

農作設施(示意圖)

農業發展條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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