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已遭查封之房屋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訴請拆屋還地?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如該土地由共有人以外之人承買時,承買人對於曾經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其拆屋還地?
發文字號: (77)廳民一字第 1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土地一筆,甲曾經乙、丙、丁之同意在土地上並建有平房一棟,四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起訴由法院裁判分割,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將土地變價後,按持分比例分配價金,於執行時,執行法院公告拍賣,由戊拍得,戊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可否以甲應負出賣人同一之擔保義務,而訴請其拆屋交地?
※普通債權人聲請拍賣,鑑價結果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則執行法院得否仍將 A 地與 B 屋 併付拍賣?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在其所有 A 地上建有一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而後以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乙,嗣普通債權人丙聲請拍賣 A 地及 B 屋。經鑑價結果:A 地為 80 萬元、B 屋為 60 萬元,A 地價格已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則執行法院得否仍將 A 地與 B 屋併付拍賣?
☆分管農地興建農舍可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解除分管土地部分土地套繪管制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乙共有之農業用地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面積 10,000 平方公尺,甲、乙約定使用位置分為 A1、A2,甲經乙同意,乙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甲申請於 A1 部分興建農舍(面積 50 平方公尺),經主管建築機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於上開土地全部著色標示管制(使用執照),嗣乙請求甲變更使用執照解除超過甲應有部分土地套繪管制部分( A2 部分解除套繪管制),甲不願配合 ,乙可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請求甲將上開土地上之農舍使用執照向主管機關聲請使用執照之變更,並解除 A 土地超過甲使用之 A1 部分之套繪管制(即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解除 A2 部分土地套繪管制 )?
☆土地所有權人訴請繼承人給付被繼承人占地之不當得利,繼承人應否負連帶責任,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後有無不同?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繼承人因繼承被繼承人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地上物,因而經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179 條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 ,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下情形有無不同: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優先購買權法律問題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會議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某建商在其所有二筆土地中之一筆建築連棟透天式樓房三十間,並規劃為一集居式社區,將另一筆地留為共用之道路,全部出售與不同之客戶,建築基地道路均由個房屋所有人保持共有,嗣其中一客戶所有之房屋與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遭法院查封拍賣,問其他土地共有人對被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優先購買權?
★A地為所有權、B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及變價分割,法院得否准許?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為A土地所有人,並於該土地上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B屋。嗣甲死亡,其遺產為前開A地、B屋,其繼承人乙、丙、丁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為乙、丙、丁分別共有,此時:
※公同共有土地拍賣應有部分何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D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 1/2。嗣甲死亡,該地由A、B、C共同繼承,因協議分割不成,經A訴請法院判決變價分割。今A持變價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公同共有之部分,於第一次拍賣時拍定,D得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依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系爭分割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其不受系爭分割協議之拘束,有無理由?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7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甲、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就A地成立分割協議,二人協議由甲分得A地東半部二分之一,乙分得A地西半部二分之一(下稱系爭分割協議)。
★損害賠償等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188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早年公寓大廈頂樓住戶於未經其餘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亦未與其餘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屋頂平台由其專用之情況下,即擅自占用屋頂平台增建建物之情況甚為普遍,在房地交易慣例上該屋頂增建建物輒與頂樓之區分所有建物一併出售(即俗稱之「頂加屋」,因屋頂增建建物部分未經保存登記, 買方對屋頂增建建物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且因頂加屋之使用面積較 大,故類此產品之成交價通常亦較高。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103年4月8日
裁判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指被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僅須該不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不動產為限,以保障臺灣地區繼承人之居住生活,尊重其原有之生活方式,否則不啻強令臺灣地區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必須遷出現居住之不動產,自與前開法條之立法意旨相悖。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土地,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
嗣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30 日將其所有 A 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中萬分之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其妻丙所有。
丙旋於同年 2 月 5 日以甲、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聲明 A 土地應按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編 號 1、編號 2 部分,編號 1 部分由甲、丙分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 2 部分則分由乙取得。
試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 ?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