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如該土地由共有人以外之人承買時,承買人對於曾經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其拆屋還地?
發文字號: (77)廳民一字第 1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如該土地由共有人以外之人承買時,承買人對於曾經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其拆屋還地?
發文字號: (77)廳民一字第 1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共有土地未經共有人同意興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嗣法拍拍定人取得土地可否拆屋還地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分管農地興建農舍可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解除分管土地部分土地套繪管制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土地所有權人訴請繼承人給付被繼承人占地之不當得利,繼承人應否負連帶責任,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後有無不同?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A地為所有權、B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及變價分割,法院得否准許?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公同共有土地拍賣應有部分何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系爭分割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其不受系爭分割協議之拘束,有無理由?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7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3 項、第 7 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 並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 5 日。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8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103年4月8日
裁判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指被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僅須該不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不動產為限,以保障臺灣地區繼承人之居住生活,尊重其原有之生活方式,否則不啻強令臺灣地區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後,必須遷出現居住之不動產,自與前開法條之立法意旨相悖。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