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
公布發文字號:法務部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303510690 號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行政程序法第7 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主旨
為貴部 103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有關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涉及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及住址等個人資料,如何對第三人提供,以符合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9 月 1 日台內地字第 1031300219 號函。
二、貴部規劃各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申請事宜,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為之,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至於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乙節,建請貴部衡酌個資法第 1 條「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規定等因素,本於權責審酌之(本部 101 年 9 月 5 日法律字第10103106510 號函、同年 8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100118530 號函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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