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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分割共有物」判例、判決、裁判書彙編/解釋彙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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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19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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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48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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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分管契約即生終止效力,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消滅時,即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

最高法院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判解新訊)

 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分管契約即生終止效力,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於共有關係消滅時,即無繼續占用土地之權源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9 號(裁判書全文)

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 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時,先前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即生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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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65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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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72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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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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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24、824-1條共有物分割,其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之相關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4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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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26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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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判決准予分割,並定其分割方法,當事人對於所定分割方法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訴之全部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8 日

決議: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其分割方法, 毋庸為准予分割之諭知,不可將之分為「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二 訴。故如當事人對於「定分割方法」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 (准予分割及定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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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50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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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2676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分割共有物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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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6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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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 利害關係及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72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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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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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

【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院長提議:

甲與乙共有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甲、 乙二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甲乃訴請法院分割, 法院在該分割共有物之訴中, 其分割方法是否可併用原物分割價金分配兩者, 抑僅可選擇原物分割或僅價金分配兩者之一?有甲、乙二說:

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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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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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05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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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再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再字第31號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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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26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1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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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共有耕地之共有人請求採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分割方法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4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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