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26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11、415 頁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民事判例要旨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6 期 48 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0 期 608-6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61、3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446- 44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23、824 條

要旨: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

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 ,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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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示意圖)

民法共有物分割§823條及§824條

民法第823條(共有)

消滅共有(示意圖)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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