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屋違建逾千件 陽台加窗佔最多
2022/03/09 09:29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政府為遏止新建違建,要求產權移轉要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所簽證的「無違建證明」。(台北市建管處提供)
台北市為加強遏止建違建,規定在2015年9月1日取得使照之建物,在辦理產權登記移轉時,得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所簽證的「無違建證明」,提出證明者,建管處於地政單位通報後,將立即派員進行違建查察,違者將於以拆除。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經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通報有檢附「無違建證明」案件共有1萬4693戶,另未檢附「無違建證明」案件有3萬1630戶,建管處皆於收到地政單位通報後即刻派員查察有無違建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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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準經濟命脈! 拜登:美國禁止進口俄國油、氣、煤

美國總統拜登8日宣布,美國全面禁止進口俄羅斯的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美聯社、法新社,本報合成)
2022/03/09 06:43
首次上稿 00:51
更新時間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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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暗示房市管控不會馬上落幕 仍有空間再出招
2022-03-08 18:07:47中央社 台北8日電

央行總裁楊金龍書面報告率先出爐,內容語帶玄機,除了指出房價上漲是全國性問題,也暗示房市管控措施不會馬上落幕,還有再出招的空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10日將赴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今天書面報告率先出爐,內容語帶玄機,除了指出房價上漲是全國性問題,也暗示房市管控措施不會馬上落幕,還有再出招的空間。
2020年底以來,央行已經四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內政部、財政部、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也都有推出配套措施,希望遏止炒房風氣,健全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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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宅」興起?新北破3成、北市10年+5.22%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3-07

女性意識抬頭?新北1人宅佔比破3成,單身住台北成家就脫北?台北1人宅10年增最多
新聞摘要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21年Q4全國的「1人1宅」的數量達195.2萬宅,佔比10年增加到26.75%,而六都當中以新北「1人宅」的佔比最高,達30.08%,最低的是台中18.99%,台北「1人宅」增加比例最多,達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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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原因」造成北市老透天交易總額減3成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3-07

光環跟著獎勵褪,老透天交易總額減3成,士林區居冠,老透天五年銷177.6億元
新聞摘要
危老重建需要100%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但沒有基地面積限制,而透天產權通常較單純,是危老議題下的熱門物件類型,不過危老容積獎勵10%在2020年5月結束,之後每年減少2%容積獎勵,多少降低投資人及開發方的進場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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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處協助處理都市更新實施者向轄管戶政事務所查詢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相關資料得否提供予實施者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6.北市法二字第09531225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主旨:關於 貴局都市更新處協助處理都市更新實施者向轄管戶政事務所查詢更新單元內違
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相關資料得否提供予實施者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6月1日北市都新字第09532137400號函。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7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助實施者之事項,其中該條第 1
款規定:「實施者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申請主管機關配合或協助下列事項:一
協助蒐集或閱覽土地及其改良物等相關資料。」,其中實施者所申請或請求主管機關
協助事項,倘係提供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
料時,是否得予提供疑義案。
三、按戶籍地址內設籍戶數及人數,如與自然人姓名相結合,並可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之
方式識別該個人者,即屬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 (此觀 貴局來函檢附之內政部
94年11月 8日臺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即可索解)。換言之,其如在事實上可認定
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其如何利用,當應依該法之規定;反之,即不涉及個資
法之適用問題。
四、本案如暫先認定主管機關之協助蒐集土地及其改良物等相關資料係包括更新單元內違
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且以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相關
資料為個資法保護之資料為論述前提時,經查個資法第 8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同
法所稱「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
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個資法第 3條第 5款參照)。從上開規定似可推知,在主
管機關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基於促進實施者進行更新之目的,並本於上開自治條
例為依據,該實施者應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似可將更
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協助、提供實施者取得。惟戶籍資料中之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如非實施都市更新所必要,應隱匿不予提供,並建請該實施
者於取得資料後,仍應負保密義務,不得轉供實施都市更新用途以外之目的使用,以
維護該第三人之隱私權。
規範基礎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袋地#畸零地#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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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回復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73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回復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 1168 條固規定各繼承人就他繼承人分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物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惟同法第 1169 條明定各繼承人對於分得債權之繼承人,就分割時,或停止條件債權或未到清償期債權於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與民法第 352 條規定出賣人除有特別約定外, 不負債務人支付能力擔保責任者不同,為出賣人所無之擔保責任,乃在遺產分割為期共同繼承人間公平,故明定各繼承人應就債務人支付能力負法定賠償擔保責任,俾補償他繼承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失,而他繼承人分得之債權既可因此法定方式獲得補償,自無許他繼承人未循該法定方式尋求補償未果前,即逕以分割所得債權之債務人欠缺支付能力為由,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解除分割契約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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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47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 4 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係指他公同共有人於公同共有人出賣公同共有土地潛在之應有部分時,對於該公同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
其立法意旨在於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 以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此與金錢債務或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由債權人或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尚屬有間, 自難謂此際公同共有人對執行標的之公同共有土地全部有優先承購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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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專業經營
#共有不動產:#土地持分#房屋持分
※共有不動產買賣,除了價格合意以外!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問題』。
※如何讓共有物買賣;『賣的安心、買的放心、更是我的專業!』。
※不僅僅是成交,堅持安心與放心、更勝成交!
#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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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金管會打炒房撒手鐧 值得商榷
2022-03-06 02:29 經濟日報 / 社論

金管會。(本報系資料庫)
金管會近來打炒房的動作頻仍,除了加強銀行專案金檢、增提不動產備抵呆帳外,最近更推出「調整不動產抵押貸款所適用之風險權數」解釋令,要求全面提高銀行計算風險性資產中不動產授信的風險權數。
金管會為打炒房而拉高特定房地產貸款的銀行資本要求,被形容是截斷炒房金流的「撒手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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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撒手鐧 何時出招
2022-03-07 06:48:02聯合報 記者廖珮君、陳美君/台北報導
為防堵企業透過低利發票籌資、資金卻流向房市,在金管會要求下,票券公會初步決議,票券商需對企業發行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占淨值倍數(負債比)設限,以該企業淨值三倍為限。
此外,中央銀行升息被認為是打炒房最有效的「藥方」,央行將於下周四(十七日)召開今年首場理監事會議,資深金融圈主管說,我國已具備充分升息條件,問題是央行是在三月或六月出招。
票券公會將在周四理監事會通過企業發票負債比限縮案。據了解,金管會原有意以負債比兩倍為限,但公會認為恐衝擊淨值較低的中小型企業正常籌資運作,建議放寬到三倍、且給三年緩衝期。
金管會統計,票券市場免保證商業本票發行餘額二○一六年一月只有七五五九億元,去年十二月初已達一兆五二二八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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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出200萬頭期款!23歲女見「房貸金額」嚇翻:該買嗎?
2022-03-05 11:08:14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原po表示家人最近想要換新家,在桃園高鐵站附近的重劃區看中一間三房兩廳兩衛的預售屋,價格含車位約在一千萬初左右。本報資料照片
買房是不少人的夢想,現在物價高,薪水漲幅總追不上,很多人光看到頭期款就已經打消念頭。近日有一名23歲剛畢業的女網友透露,爸媽想要搬新家,願意幫忙付頭期款和一半房貸,要她之後每個月付1.5萬房貸,但一扛就要30年,讓她很害怕被金錢綁住,無法完成其他夢想,因此好奇該現在買嗎,此文也掀起網友兩派論戰。
一名23歲剛畢業的女網友在「Dcard」發文說,目前有35萬在股票,身上約2個月薪水的現金,目前月薪接近4萬,還有15萬的的學貸沒繳完,家人最近想要換新家,在桃園高鐵站附近的重劃區看中一間三房兩廳兩衛的預售屋,價格含車位約在一千萬初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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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房屋:龍潭土地3年漲4成、新成屋站上3字頭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3-06

東森房屋:龍潭土地3年漲4成、新成屋站上3字頭(圖/東森房屋)
新聞摘要
東森房屋研究中心表示,龍潭近三年新大樓產品漲幅23.5%,中古大樓漲幅則約1成5,此外,龍潭區土地單價漲幅來到3成,透天產品更是飆漲逾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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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少了這個動作,就準備受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3-06

房東注意!出租房屋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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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時程獎勵6%,5月降至4%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3-05
新聞摘要
新北市政府以「安居樂業」為施政目標,市府更新處全力推動多元都市更新,希望能加速老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進而讓市民朋友住得更安全,生活環境及品質更好。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以「安居樂業」為施政目標,市府更新處全力推動多元都市更新,希望能加速老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進而讓市民朋友住得更安全,生活環境及品質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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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0條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26.北市法二字第09431921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主旨: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0條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
與容積獎勵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10月12日北市都新字第09434587600號函。
二、本件依 貴局來函說明應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0條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中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之適用關係疑義案。
三、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有關都市更新
,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故除
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關於本市都市更新之事務,當依本自
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又本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整宅更新單元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
依原建蔽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
前條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規定。」,本條規定顯有不論第19條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規
定,而逕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認定之意旨,其意甚
明。
四、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條所規定獎勵後建築容積上限之內容,依內政部函
釋之見解,該條之容積獎勵上限,並未包含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同辦法第 3條及容
積移轉相關規定所增加之建築容積額度(89年 9月18日臺內營字第 8909397號函說明
二參照)。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管制規則,係由主管機關依各使用分區,並視
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 2項),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管制規定與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適用要件均非相
同,應無牴觸或排除適用及重複獎勵之疑慮,且應屬上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3條所規定之「其他法令規定」,自不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 條建築容
積獎勵上限之限制,惟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
圍內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程序上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本自治條例第21條第 1項
),當應一併注意。
備註:
1.本件函釋所引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業已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
2.「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已部分改列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1項;同
辦法第3條,已增訂但書,並改列於第4條。
3.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現已修正改列於第66條。
4.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原第1條第2項及第19條已刪除,原第20條與第21條,現已修正並
改列為第19條及第20條。規範基礎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危老改建#持分地#畸零地#透天厝#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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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倘一併開發申請建築執照疑義。
解釋函 - 建管處94年7月8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464085000號函
解釋條目 |
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一倂開發申請建築執照,巷道對側土地未來改建申請建築處理方式 |
重點摘要 |
都市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倘一倂開發申請建築執照,建築線仍依指定建築線方式留設通行,並由申請人切結建築完成後無償提供公眾永久使用,該巷道土地得計入空地,即可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主旨 |
有關都市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倘一併開發申請建築執照疑義。 |
說明 |
都市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倘一倂開發申請建築執照,且建築線仍依指定建築線方式留設通行,並由申請人切結建築完成後無償提供公眾永久使用,按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7項規定,該巷道土地得計入空地,即上開土地可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有關巷道對側土地未來申請改建時,得逕依建築線申請建築。 |
備註 |
都市更新單元土地包含指定建築線有案之既成巷道土地倘一倂開發申請建築執照,建築線仍依指定建築線方式留設通行,並由申請人切結建築完成後無償提供公眾永久使用,該巷道土地得計入空地,即可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規範基礎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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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之認定等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20.北市法二字第09431067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20日主旨:有關都市更新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之認定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6月15日北市都新字第09432750100號函。
二、查「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
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
,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
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為都市更新條
例第10條第 1項所明定,其旨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擬具事業概要
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應舉辦公聽會,以廣
為周知並彙集民眾意見,作為研(修)訂事業概要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
核准上開概要之重要參據,謹先予敘明。
三、上開條例所稱核准,應為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92條第 1項就行政處分之定義為: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經核該項規定,深具有公權力色彩,其
中所指之單方,即意指行政機關得片面決定某種公法上權利義務,並進而導致權利義
務發生、變更、消滅或確認之外部法律效果,倘僅為「認知表示」,如觀念通知、準
備行為等,通常即不屬於行政處分。本案貴局來函二(一)所詢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第 1項之「核准」,係行政機關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一定範圍內之一定比例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為具有公法上法律效果之決定,依上開說明,該條例
所稱核准,當為行政處分無疑。至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條之規定,詳予載明,自不待言。
四、另都市更新地區一定範圍內之一定比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其申請人可否由部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充當申請人乙節,經核該條例
第10條之條文文義與立法說明(立法院公報第87卷第42期院會紀錄第 308至 312頁)
,似僅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案,以一定人數並
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比例之同意為申請之前提要件,
但非必由所同意之人全體權充申請人為必要,故僅部分土地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列名
為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又行政機關之核准處分,既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自應以申請人為處分相對人;至代理人係指,除法規或性質上不得授權代理之行政程
序外,凡由當事人授權第三人,由其代替本人並以本人名義進行行政程序之人,其申
請效力並直接對本人生效,故處分相對人當以申請人而非代理人為是。
五、末有關所具之切結書,其性質多以準負擔之附款待之,於類此申請個案而言,既具擔
保之作用與功能,故當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書面之申請人擔保其所提出之文件為真
實之人出具切結書,始有實益可言。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為現行條文第22條,內容亦有所不同(如:
更新團體已改為「都市更新會」),併予提醒。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
規範基礎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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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會部分會員表示中止授權委託書內容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12.北市法二字第09430825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2日主旨:有關臺北市士林區○○街○號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會部分會員表示中止授權委託書內容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5月10日北市都新字第09432167000號函。
二、查本案係旨揭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中之79名會員委託同一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今會員以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契約是否生效疑義案。
三、按本件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中之79名會員委託同一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是否適
法乙案,前經本會於93年12月27日以北市法二字第 09331876800號函表示意見在案。
今 貴局來函所詢疑義,涉及委任契約之效力與消滅問題,茲就相關規定分別說明之
:查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9條明定:「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政府機關或法人,由其代表人或指派代表出席。」故基於
民法上契約自由原則,會員自得授與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之權限,並按上開規定就委
任契約以書面為之,會員與受託人之關係應為民法上之委任關係。由於委任契約乃基
於當事人之信任關係,若當事人之信任感已有所動搖,原則上自得允其隨時終止契約
關係(民法第 549條第 1項參照);至於終止權之行使,應適用民法第 263條準用第
258 條之規定,於終止之意思表示生效時(民法第94條、第95條參照),契約即為終
止。易言之,在以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在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時,則以通知置於相對人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發生效力(最高法
院54年臺上字第 952號判例參照)。至於以存證信函之寄送為意思表示之方式,其目
的多為增強舉證之作用,並非意味為意思表示,均必須以存證信函之方法不可,先予
說明。
四、基上說明,本件 貴局來函說明三(一)(二)(三)之部分,其認定重點應著重在
原委任人終止意思表示係採對話或非對話而為不同認定,故在非對話之情形,如以存
證信函正本寄送,甚或副知相對人之情形,請 貴局本諸前揭意見,就各別案例事實
,逕行認定之;至於說明三(四)部分,雖以該會員於自救會召開時作成會議結論表
示簽到會員均同意終止委任關係,惟委任人終止權之行使與契約時點,仍應以上開規
定為據,當不以會議紀錄之作成為原委任契約之終止時點。
五、末關於有會員原委任○君處理委任事項,後又委任他人代理時,究該當事人之真意究
屬受任人之追加,而可由受任人共同代理(民法第 168條參照),或有以後受任人取
代謝君之意思,似宜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再行認定之。
備註:
一、本件函釋所引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業於108年5月16日修正名稱為「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二、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三、本件說明三援引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 952號判例,目前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判決相
同。
規範基礎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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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輻射污染建築物得依原規定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其限制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1.31. 台內營字第09100813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31日主旨: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輻射污染建築物得依原規定容積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其限制之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三七八00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貴局等共同研商,獲致
以下結論:
(一)原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或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幅射污染建築物,其拆除
重建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專案核准得
依原建蔽率重建,並得於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
度放寬其限制者,均得由申請人依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擇一適用。
(二)前開「原規定容積率」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係指原法定
容積率乘以建築基地面積;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係指依當時之法規允建之
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原核准之地面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但不包括地面上
之屋頂突出物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與地面下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
機電設備空間及梯廳等。
(三)輻射污染建築物原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依前開規定,如選擇其「原規定容
積率」計算時,其重建總樓地板面積之最大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ΣA=(A1+B1)× 130%+C1
ΣA=重建總樓地板面積之最大值
A1:依當時之法規允建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之和,其樓層數之計算,每層以三
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但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
部分。
B1:原核准之地面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但不包括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
、機電設備空間及梯廳等。其重建時,B1樓地板面積不得移置於地面以上之樓層
。
C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不計入總樓地板面
積部分。
(四)圖例如附件。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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