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頻繁,持續發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相關法律責任
地震頻繁,持續發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建物所有權人負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相關法律規範摘錄:
(一)建築法第77條第1項: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二)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民法第191條第1項:
1.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四)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五)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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