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33 條之 1 所稱之當事人,如土地係數人共有,是否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向法院請求?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民法第 833 條之 1 所稱之當事人,如土地係數人共有,是否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向法院請求?

討論意見:

甲說:

民法第 833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 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兼之本條立法理由 亦係:「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 20 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 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又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準此,土地共有人既屬當事人,其請求法院終止行為亦屬有利於全體土地所有權 人,應得單獨直接向法院請求終止該地上權

乙說:

按不論實務或通說,目前均認民法第 821 條僅適用於土地共有人 之一,依民法第 767 條起訴時始得直接適用,故若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起訴時,並無直接適用民法第 821 條之餘地,惟共有人 之一如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起訴請求終止地上權,且其請求有理由,其後續結果必然為地上權之塗銷,而地上權之塗銷則為民法 第 767 條所規定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即可適用民法第 821 條之 規定。又地上權之塗銷依法可由共有人之一單獨起訴,而終止地上權實際上為排除侵害之前階段行為,亦含有排除侵害之意思,依「 相類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終止地上權之訴應可類推適用 民法第 821 條之規定,由共有人之一單獨起訴。再者,民法第 833 條之 1 規定係當事人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而非當事人自行為終止意思表示,故應無民法第 263 條準用同法第 258 條第 2 項之問題。

丙說:

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第 258 條及第 260 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 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第 25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6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終止地上權實際上亦係終止兩造間之地上權契 約,自應由全體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故而土地為共有之情形 下,如欲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時,亦應由全體共有人起訴,始為適法。

初步研討結果: 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丙說。惟應僅限於「請求終止地上權」。

研討結果:

㈠增列丁說。

丁說:土地共有人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參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之共有人同意。

㈡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2 人,採甲說 28 票,採乙說 0 票,採丙說 21 票,採丁說 10 票。

相關法條:民法第 258 條第 260 條第 263 條第 767 條第 821 條 第 833 條之 1

參考資料:

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892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905 號判決(前開二件判決均係共有人之一請求法院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規定終止地 上權)。

提案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101年1月版)第 22-24 頁


相關法條 7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法律座談會彙編民事(執)類

民法第833-1條(地上權)

終止地上權

共有土地(20190104)示意圖

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請求終止地上權,經法院終止後,該地上權登記對土地所有權有妨害,而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請求地上權人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同時併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地上權人拆除土地上之建物及返還所占用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共有土地#共有房屋#不動產疑難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不動產瑕疵物件#共有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基隆百坪透天厝16萬元引搶標 235萬元拍定#法拍代標#地籍清理土地建物#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北市最後社區戲院要賣了 專家:底價便宜但挑戰高#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商辦#0912-913923高仕陳總

☆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地價稅自用住宅突被要求補稅5年 稅務局揭原因#透天厝#資產配置#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兒背卡債 媽護家產「要子拋棄繼承」專家:恐釀八點檔恐怖後果#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農地買賣#工業地#郊區土地#公設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西華富邦」5樓持有7年轉手 僅加價140萬#透天厝#商業店面#別墅#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拆屋還地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分割共有物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分割共有物#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管住不管商 台北億級商辦前五名皆無貸款#資產配置#商辦#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與其上之房屋之關係,關於土地所有人對於房屋受讓人可否請求拆屋還地等此類法律問題#共有土地#共有房屋#不動產產權瑕疵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史上最嚴厲!打炒房狠打建商 儲糧過冬四大轉生術#中古屋#透天厝#土地#合建#共有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變價分割共有物第三人拍定共有人二人以上欲優先承買,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若是您有買屋.賣屋之需求,或是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公設地、道路地.等請來電洽詢:02-2587-1616 或 0912-913-923陳總

北市容移程序再精進,容積代金估價與建照程序同步作業加速建築開發期程#公設地買賣#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