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 「所得」別想拗成「贈與

2020-06-05 12:07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圖為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圖為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所得」想要硬拗成「贈與」,沒那麼簡單!小心被國稅局盯上,不僅要補上鉅額稅款,甚至還會被認定為逃漏稅,補稅外還要加罰。

李君和老婆在房地產界小有名氣,過去也曾躍上媒體版面,最近則是因為一件預售屋買賣案的課稅爭議,與國稅局對簿公堂。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作出裁定,駁回李君上訴,需補稅高達673萬元,還要加罰一倍。

預售屋買賣跟一般成屋不同,國稅局解釋,在預售屋完工前,買方所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賣方必須將扣除成本後實際賺取的所得,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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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中有訟! 想把所得硬拗成贈與

不過李君的案件「訟中有訟」,沒有這麼單純,也就讓李君有了解釋空間,想要將這筆買賣預售屋所得解釋為贈與,主張無須課徵所得稅,然而,國稅局顯然無法接受。

李君是在2014年4月於新北市購買了四戶預售屋,隨後在同年7月就轉售給買方何君,扣除成本後,李君可賺2,200餘萬元,原本案件相當單純,一翻兩瞪眼,這2,200多萬就是應該列入所得,不過後來出現了變數。

買方何君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在支付款項給李君時,都是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給李君,李君陸陸續續收到款項,前後共收到1,900餘萬元。

但沒想到天有不測風雨,何君在2015年底死亡,結果以公司名義開立的支票,還有300多萬未支付,此時何君公司打算不認帳。

何君公司表示,何君是基於個人購屋需求,與李君簽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與公司無關。

於是這下好了,李君與何君公司鬧上法院,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希望要回300萬元。

然而可能是訴訟費神又傷身或其他原因,李君最後與何君公司達成和解,放棄追討這300萬元,並將未支付的本票返還給何君公司,約定好雙方從此「井水不犯河水」。

結果到了報稅的時候,李君竟然主張,由於與何君公司達成和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因此何君生前所給付給李君的1,900多萬,應該要視為「贈與」,而非所得,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納稅人應該是贈與人,也就是何君,主張國稅局不應對李君課徵所得稅。

法院六字打臉「經濟實質不變」 駁回上訴

這樣的主張,國稅局當然不可能埋單,於是核定李君2014年財產交易所得1,900多萬元,須補稅673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李君不服判決,於是上訴到法院。

法院最後裁定駁回李君上訴,理由很簡單,六個字「經濟實質不變」。

法院認為,李君主張契約已失效,但問題是資源配置效果始終維持不變,也就是說,李君的1,900萬還是收進口袋,預售屋的權利也登記在何君繼承人,法院認為,李君稱之為贈與,完全是忽略了前因後果,因此裁定駁回上訴。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一般房屋,在課稅上可分為新舊制,規定各不相同,但如果出售預售屋,就沒有新舊制之分,民眾若有出售預售屋,屬於財產交易損益,隔年報稅時必須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此外也特別提醒,民眾出售預售屋,買方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的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以李君、何君案例來說,何君最後一次付款給李君是在2014年,因此所得歸屬年度也是在2014年。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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