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 夫妻各擁房地,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落何處?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27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落在何處?

新聞摘要 夫妻各自擁有房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落在何處?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那麼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如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優先適用;

未擇定者,應以申請當年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優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例如成年子女或父母,則不受前述一處之限制,否則僅能擇定其中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
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
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
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
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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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示意圖)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不動產節稅規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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