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二)

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728號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76年04月09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固規定,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惟其推定仍應本法院之自由心證,應用經驗法則而為之,倘已明瞭之事實,與應證事實間,互無因果,亦無主從或互不相容之關係時,自不得為此項事實之推定。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135頁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280號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74年01月31日

裁判要旨:

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 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965、1238頁

 

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472號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73年10月04日

裁判要旨: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 請求塗銷登記。

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34、111、161頁

 

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449號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73年09月21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提起再審之訴應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僅於主張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而應自知悉時起算其不變期間之情形,始有其適用,如其不變期間係自判決或裁定確定時起算者,因其宣示或送達判決或裁定之證據,均有訴訟卷宗可稽,當事人自無須表明。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96頁

 

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297號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73年06月22日

裁判要旨:

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固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若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之租賃物交付請求權,則以該物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租賃權之價額為準,租賃權之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三條定之。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366頁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3534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72年08月31日

裁判要旨: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之代位權者,於債務人怠於行 使其權利時,即得為之。

至於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與債務人怠於行使之權利,孰先孰後,則與代位權之行使,不生影響。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61頁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4722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71年11月11日

裁判要旨:

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9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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