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 裁判案由:交還林地

裁判日期:民國71年10月14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

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起算。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87、1294頁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3516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71年08月18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示意見,法律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同。

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此項追復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至第 二審程序,仍得為之。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058、1134、1233頁

 

裁判字號:71年台聲字第123號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界址

裁判日期:民國71年07月08日

裁判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979、981、1292、1301頁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2249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民國71年00月00日

裁判要旨:

對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不因附帶民事訴訟於上訴後,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而受影響。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17頁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3760號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70年10月22日

裁判要旨: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房屋稅收據上關於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之記載,雖變更為上訴人名義,仍不足據以證明上訴人即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130頁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846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70年08月13日

裁判要旨:

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上訴人為原告,雖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載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但依卷附戶籍謄本記載,列為被告之一之鄭某,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

如果屬實,鄭某既早喪失當事人能力,自與上訴人以之為被告是否合法有關,並影響及於全案訴訟被告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問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985頁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007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民國70年06月11日

裁判要旨:

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

本件原審引用另案之訴訟資料作為裁判基礎,但經核全卷,並無調取該卷提示兩造為辯論之記載, 原判決遽予援用,自有未合。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061、10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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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所謂不得強制執行之財產,以屬於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且為維持其生活所必需者為限。※裁判字號: 74 年台抗字第 441 號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裁判字號:73 年台抗字第 472 號

※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者, 係屬契約承擔,與單純的債權讓與不同,非經他方之承認,對他方不生效力※裁判字號: 73 年台上字第 15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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