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司法判解
釋示函令標題 股份轉讓所得應課財產交易所得稅不在停徵之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並非證券交易,而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自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行政院臺七十財字第一四二○五號函規定所停徵者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稅,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時縱有製發股單,因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僅屬證書之性質,即非有價證券,自不在停徵之列。(行政法院七七判一九七八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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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徵稅收淨額

 

稅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示意圖)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示意圖)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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