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設算住宅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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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1/09/29台財稅第811679127號函)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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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稽徵機關設算住宅租金應受土地法第97條之限制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上述條文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前經內政部71年5月22日71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有案。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設算租金時,可參照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辦理。(財政部81/09/29台財稅第81167912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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