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銷售額 也要按時申報營業稅

時間:2018/07/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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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官員說明,除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的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萬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即使該期未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者,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劉懿慧/台北報導)

本文出處:https://tw.finance.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714/13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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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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