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適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財政部101/08/0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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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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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於依本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財政部101/08/0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 |
款(類)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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