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

說明:有關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之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財政部79/04/02台財稅第7900550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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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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