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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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都市更新計畫訂有獎勵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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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係指供機關(構)、社區住戶或社區住戶以外之不特定公共使用,
      以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活動中心、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
      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綠色運具接駁空間、產業育成設施、大型
      會議室、展演廳、社會住宅及機關辦公相關設施,並經主管機關與
      管理機關認定。
(二)第一款之社會住宅每案規模不得低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之規定;除社會住宅外,其他公益設施之室內
      主建物面積至少須達三百平方公尺,並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動線,符
      合無障礙環境需求,產權並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三)實施者應一併就所提供之公益設施設計施工完成,依使用種類與目
      的,設置使用所需之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並得經受贈單位同意
      ,將其折算為費用。且為協助受贈單位對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實
      施者應視實際需要提供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並納入事業計畫書載
      明。
(四)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完成後將公益設施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並於
      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由實施者
      會同受贈單位辦理移交接管。
(五)受贈單位或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另行依法處分利用。
(六)樓地板面積除不計入容積外,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
      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A2=(B2-1+B2-2+B2-3)×1.2 /(C1-C2-C3)
      A2: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B2-1: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
      B2-2:興建成本及設備設施裝修費用
      B2-3:提供管理維護基金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
    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土地產權私有者應登記為公有。
     2、開闢程度應經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可。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3-1=(B3-1+B3-2+B3-3)×1.2 /(C1-C2-C3)
        A3-1: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B3-1: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
        B3-2: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B3-3:拆遷安置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二)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
      新基金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管理維護費用者,應經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定有必要性,其
        費用納入都市更新基金。
     2、本款金額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繳納。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B3-4×1.2
        A3-2 = ﹝─────────﹞÷1.5
                    (C1-C2-C3)

        A3-2: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
              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
        B3-4:維護管理費用或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金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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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
    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土地產權私有者應登記為公有。
     2、開闢程度應經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可。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3-1=(B3-1+B3-2+B3-3)×1.2 /(C1-C2-C3)
        A3-1: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B3-1: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
        B3-2: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B3-3:拆遷安置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二)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
      新基金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管理維護費用者,應經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定有必要性,其
        費用納入都市更新基金。
     2、本款金額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繳納。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B3-4×1.2
        A3-2 = ﹝─────────﹞÷1.5
                    (C1-C2-C3)

        A3-2: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
              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
        B3-4:維護管理費用或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金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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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
    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
    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A4=(B4×1.2) /(C1-C2-C3)
    A4: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B4:保存維護所需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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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
    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
    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
    定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十為上限:
(一)設計建蔽率:建蔽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予獎勵法定容積:
      ┌─────────────────┬─────────┐
      │A5-1=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      │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本款設計建蔽率計算:              │                  │
      │建築面積/(基地面積-更新後現有巷│                  │
      │道面積)                          │                  │
      ├─────────────────┼─────────┤
      │A5-1≧ 10 %                      │3  %             │
      ├─────────────────┼─────────┤
      │A5-1 ≧ 15 %                     │5  %             │
      ├─────────────────┼─────────┤
      │A5-1 ≧ 20 %                     │7  %             │
      ├─────────────────┼─────────┤
      │A5-1 ≧ 25 %                     │9  %             │
      └─────────────────┴─────────┘
(二)增設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基地位於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本體及車
      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圖書館、
      博物館、文化藝術中心、市民活動中心、國民運動中心等具公共停
      車需求之特定公共設施周邊三百公尺範圍內,經提出交通量需求分
      析,且機車停車位於滿足一戶一機車位後,另行增設平面式機車位
      數達一百輛以上,具有獨立樓(電)梯間出入口,應供社區外不特
      定公眾停車,並於事業計畫提出管理營運計畫者,得依下列公式計
      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5-2=增設機車位之車位數 × 4 平方公尺
      A5-2:增設機車位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本款機車停車位,依實際需要可替換為自行車停車位,每一輛機車
      停車位替換為二輛自行車停車位。設置機械汽車停車位者,不適用
      本獎勵。
(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基地內通道: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同意,提供基地內四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便利通行
      者,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百分之三為上限
      。
      若留設通道為更新前既成巷道,則應扣除現有既成巷道之範圍始得
      計入獎勵。
(四)無障礙空間規劃:更新後建築物規劃為住宅使用,並符合新建住宅
      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達三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達該指標四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申請本項獎勵者,實施者應與本府簽
      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
      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
      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4=A5-4×銷售淨利×1.2
      B5-4: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A5-4:因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地板
            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售費
                用-單位管理費用 (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5%)
     1、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
        ,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
        約內。
(五)智慧建築設計:申請智慧建築設計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候選證書者
      ,其符合等級為銀級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符合等級為
      黃金級以上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
      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
      ,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
      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5 =A5-5 ×銷售淨利× 1.2
      B5-5: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5-5:因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本點第(四)款相同
     1、未依限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續
        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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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
    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
    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一)基地配置自建築線(含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永久性空地)起退縮
      (不含造型板、雨遮)淨寬四公尺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
      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街角廣場、街道家具、無障
      礙空間、綠化植栽或增加必要之路寬者,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
     1、屬計畫道路所圍之完整街廓、或由現有巷道等所圍之街廓且其基
        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四周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乘
        以一點八倍核計獎勵容積。
     2、面臨三條以上道路之基地,臨道路側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
        乘以一點五倍核計獎勵容積。
     3、面臨二條以上道路之基地,臨道路側均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
        乘以一點二倍核計獎勵容積。
     4、面臨一條或臨二條以上但未全部退縮者,以實際退縮面積核計獎
        勵容積。
     5、退縮淨寬超過四公尺部分,得於六公尺深度內,以實際退縮面積
        核計獎勵容積。
     6、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五點第一項基地退縮部分不得
        計入本款實際退縮面積。
(二)街角廣場規劃應設置於道路轉角處,並配合周邊無遮簷人行道或騎
      樓整體規劃,其最小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六平方公尺,最短邊長
      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廣場兩側與騎樓連接,得於上方加設頂蓋,且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
    並以其頂蓋投影面積乘以零點八倍核計獎勵容積。本款面積與前款退
    縮面積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不得重複計列(街角廣
    場面積計算詳附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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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相關標章之候選證書及通
    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之獎勵,取
    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應符合下列規範。實
    施者並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
    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
    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7= A7 ×銷售淨利× 1.2
    B7:申請綠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7:因綠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第五點第(四)款相同
    前項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依限取得該等級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二)未依限取得黃金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依限取得申請標章等級但未達原申請等級者,保證金於扣除原申請
      等級與實際取得標章等級之獎勵容積差額換算保證金額度後無息退
      還。
(四)申請綠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續之管
      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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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更新地區時程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
    核給:
    ┌────────┬───────────────────┐
    │於都市更新地區公│申請事業計畫報核者之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告日起          │                                      │
    ├────────┼───────────────────┤
    │一年內          │10%                                  │
    ├────────┼───────────────────┤
    │二年內          │9%                                   │
    ├────────┼───────────────────┤
    │三年內          │8%                                   │
    ├────────┼───────────────────┤
    │四年內          │5%                                   │
    ├────────┼───────────────────┤
    │五年內          │5%                                   │
    ├────────┼───────────────────┤
    │六年內          │5%                                   │
    ├────────┼───────────────────┤
    │經本府同意延長者│5%                                   │
    │,於延長期間內  │                                      │
    └────────┴───────────────────┘
    前項時程獎勵起算日,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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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更新單元規模屬完整計畫街廓,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二)於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
      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達更
      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容
      積百分之五:
      A9-2=5%+[ 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3000㎡)/500㎡ ]
      A9-2: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三)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
      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
      容積百分之五:
      A9-3=5%+[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5000㎡)/500㎡]
      A9-3: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
            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或
    屬法定山坡地者,不得計入更新單元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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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
    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
    限:
(一)應於申請本基準第四點至第九點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點獎勵上限者
      ,始予申請核計。
(二)獎勵容積以實測違建戶所占樓地板面積計算,且每戶並不得超過本
      市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平均水準係以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
      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中本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
      。
(三)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違建戶之協議書,依簽定協議
      之戶數確認前款獎勵容積。
(四)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建造完成者
      為限,且應檢附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1、建物謄本。
     2、戶口遷入證明。
     3、稅籍證明。
     4、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5、區公所或原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6、航照圖。
     7、門牌編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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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後,始得申請:
       1、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
       2、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
          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本市平
          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
       3、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百分之十。
  (二)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11=(F11 × 更新後住宅單元數)-A11-1- 法定容積
        A11:獎勵容積
        F11:本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
        A11-1:本基準第二點至第十點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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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屬風災、火災、水災、震災或土石
        流災等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經本府判定為危險建
        築物且有拆除之必要者,得依下列公式核計獎勵容積。不得適用
        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A12-1 =FA1 × 10%。
        A12-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且有拆除必要者之獎勵容積。
        FA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所座落基地之法定容積;惟同一宗建築
              基地內,未經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者,其座落基地應予扣除
              計算。
  (二)合法四層樓以上且屋齡達三十年之建築物,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
        容積。但已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原建築容積之
        獎勵者,不適用之:
        A12-2 =FA2×F12。
        A12-2 :屬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FA2 :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所座落建築基地之法定容積。
        F12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四層者以百分之十計;合法建築物樓
              層數為五層以上者以百分之十二計。
  (三)配合大眾捷運系統或水岸,提供或設置適當之天橋(空橋)、人
        工平臺、跨堤設施、景觀平臺供公眾使用者,依下列公式計算,
        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12-3 =(各項設施所需費用×1.2)/(C1-C 2-C3)。
        A12-3 :提供天橋(空橋)、人工平臺、跨提設施、景觀平臺供
                公眾使用獎勵容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四)更新單元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比例於
        公開展覽期滿時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得依其產權級別,依下列規
        定核給獎勵。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低於三十
        人者,不適用之:
       1、計算方式如下表:
          ┌──────────┬──────────────┐
          │產權級別計算:事業計│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
          │戶數+土地所有權人數│同意比例達百分│同意比例達百│
          │+建號所有權人數)÷3│之九十五      │分之百      │
          │                    │              │            │
          ├──────────┼───────┼──────┤
          │五十以上且未達一百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
          ├──────────┼───────┼──────┤
          │達一百以上者且未達一│百分之四      │百分之六    │
          │百五十者            │              │            │
          ├──────────┼───────┼──────┤
          │達一百五十以上者    │百分之六      │百分之八    │
          └──────────┴───────┴──────┘
       2、前目之門牌戶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於事業計畫報核日前
          三年內異動部分,應以異動前謄本登載內容計算之。若本款異
          動未增加所有權人數或繼承者,得予計算。
       3、同意比例有異動情形時之辦理方式如下: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公開展覽期滿時,經土地或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本項獎勵應依撤銷後之同意比例重新
            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其同意比例如經整合提高,其
            獎勵容積額度得依前述比例增加計算。
       (3)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之同意比例已達上表獎
            勵標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調整更新單元範
            圍者,仍維持原申請之獎勵額度。
  (五)更新單元位屬本府消防局列管之狹小巷道火災搶救不易地區,並
        協助道路開闢或配合退縮設計者,得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1、協助開闢基地內或鄰接之計畫道路,有助於替代該狹小巷道之
          通行功能者:
       (1)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長度達十公尺以上者,
            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點二倍予
            以核計。
       (2)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全段或長度達三十公尺
            以上者,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
            點三倍予以核計。
       2、鄰接該狹小巷道並依第六點第一款配合退縮者,得依該款核計
          之獎勵容積,再加計實際退縮面積乘以零點二倍。
  (六)更新後建築物符合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之
        一定等級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達第二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
          第一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2、申請前目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
          認證,且保證金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
          執照,並應提供因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
          證金,其公式計算如下:
          A12-4=B12-4×銷售淨利×1.2。
          A12-4 :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
          B12-4 :因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
                  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
                    售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
                    單價×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5%)。
       3、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4、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
          用,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
          約草約內。
  13  
十三、依本基準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
      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
      容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業經指定為策略
      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本基準第五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申請獲准
      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定容積或
      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更新單元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
      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法定容
      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且不適用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相關規定。
  (一)未鄰接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但更新單元與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連接之路段,可整段退縮並與所鄰道路寬度合計達八公尺者,不
        在此限。
  (二)位於法定山坡地。
  (三)更新後每戶總價達六千萬以上或其室內主建物面積總計一百八十
        五平方公尺以上之住宅單元戶數,達總住宅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
  14  
十四、依本基準核算之各項獎勵容積總和,逾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其超出部分,應配合申請本基準第二點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
      益設施之容積獎勵,其公益設施項目以設置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
      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或社會住宅為原則,但更新單元附近地區如
      無前述四項設施之需求,或經本府認定有更高需求者,得設置該四
      項以外之項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一)法定容積未達百分之三百者。
  (二)實施者為自組都市更新會者。
      第一項申請獎勵額度達到上限者,得再依本基準其他獎勵項目規定
      申請,其獎勵容積總和仍應符合第十三點規定。
  15  
十五、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時,應於取得建造執
      照前全數一次捐贈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金額=(實施者依本基準第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增加之建築容積價值-更新成本)×a
      基準容積率≦240%:a=0
      240%<基準容積率≦300%:a=20%
      300%<基準容積率:a=40%
      前項更新成本係指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
      及金額基準表所定之內容。
  16  
十六、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
      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
      ,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基準相關之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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