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重購退稅 留意三條件
2020-04-07 00:28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提供
換屋族善用「重購退稅」優惠,可為自己省下一筆稅金。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提醒,適用重購退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買屋、賣屋時間差距在兩年內,且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才可申請;此外也要留意,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舊制之間的重購退稅規定也大不相同。
為減輕民眾換屋自住負擔,所得稅法有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另購買房屋自住,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其出售自住房地所得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可在購買自住房地完成移轉日起五年內,申請退稅。
報稅日期將到,台北國稅局日前提醒民眾,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可申請退稅或抵稅,只要買賣之間的間隔在兩年內,且符合自住房地規定。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自住房地的認定,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購屋,也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出售房地若屬於房地移轉舊制案件,只有購買新屋的價格超過出售舊屋的價格時,即小屋換大屋時,才可全額退稅;若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而若是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小屋換大屋也可全額退稅;若大屋換小屋,則是將賣屋時所繳的所得稅,依據購屋價占出售價的比例,來計算可退稅金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6年購屋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等營業情形,2017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隨後甲君在2019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同樣也是設籍自住,符合重購退稅條件。
而由於出售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雖甲君是大屋換小屋,仍可退稅,甲君可以已納稅額60萬元,乘以購價占售價比例,也就是六分之五,可申請退稅額為5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稽徵機關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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