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申請登記時,可否先申請分割之標示變更登記並免繕發權利書狀,俟完成稅捐申報後,再續申請其共有物分割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前段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持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如涉及標示變更者,應先申辦標示變更登記,再行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至於是否須連件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可另案分次申請登記;於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時,並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暫免繕發權利書狀。


@共有物買賣/您的煩惱.我的專業/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共有#房屋共有#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共有物處分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畸零地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共有物分割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持分房屋 .專業買賣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購(土地持分)建地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購(畸零地)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土地共有(20190104)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共有土地(20190104)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共有房屋(20190104) -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