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得單獨申購坐落之已出租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應持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2月1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014640號函

104-02-11

主旨:核示私有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得單獨申購坐落之已出租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應持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4年1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30615909號函(附影本1份)辦理。

         

二、依內政部104年1月14日函示,屬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者,取得其基地持分之部分共有人如欲單獨就基地全部移轉予第三人者,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規定,得不受民法第799條第5項不得分離而為移轉規定之限制部分,係指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其基地持分,或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情形。

故私有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承購坐落之已出租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應持分後,尚無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剩餘國有持分之虞。

         

三、本署102年12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30970號函停止適用。

文章出處:https://www.fnp.gov.tw/Edict.php?page=ConstrueDetail&TRE_ID=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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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條 - 民法不動產所有權 773條~800-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示意圖)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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