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如何決議執行?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為何?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故該重大修繕、改良行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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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1-2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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