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所有(本文轉載自: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意義:

一土地之所有權由兩人以上所共同享有,析言之,須有多數所有人及共 有一個所有權,此時,仍僅有一個所有權所以尚無抵觸一物一權主義原則。

 發生原因:

共同所有之原因,大抵可分為兩類,有基於當事人之意思者,如數人各 自出資共同買受一筆土地,該土地即為該數人所共有或依契約成立合夥關係 而公同共有合夥財產;另有基於法律之規定,如民法第 1151 條關於遺產繼承之規定;或基於習慣之規定,如祭祀公業之祀產、祭田。

而分割共有物係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為屬處分行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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