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死亡絕嗣,部分共有人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遺產管理人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4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8906985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死亡絕嗣,部分共有人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遺產管理人登記
內容
按「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第4款所明定,揆其意旨在簡化共有土地處分程序。
本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全部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死亡絕嗣,並經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確定,參依上開規定,應受領對象明確,且土地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遺產管理人登記。 (按: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第4款已修正為第8點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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