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解釋函令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6307號函
要旨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土地或建物時,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計算方式
內容
一、(略)。
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以下簡稱本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第1項)。……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1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第3項)。」茲查101年修正增訂本點第3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主要係考量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其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與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仍有不同,尚不宜混淆並逕予合併計算其同意之應有部分,爰參依本部95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486號函釋意旨,鑑於各公同共有人間所基於公同關係共有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全體公同共有人與其他分別共有人間仍屬分別共有,故明定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者,其公同共有部分始可併入計算。至以該公同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方式,則因考量其情形與本點第1項後段共有人死亡情形雷同,處理方式應予一致,爰併予明定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合先敘明。
三、承上,就貴會來函所舉案例:甲地,A應有部分三分之二,餘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B、C、D三人繼承為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各九分之一)之情形,若經公同共有人B、C二人同意而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A亦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則合併計算後之同意人數為3人(A、B、C),同意之應有部分(含潛在應有部分)為九分之八;又若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僅有B同意處分,因未達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比例,則其人數及及潛在應有部分將不予併入計算。
四、另本部95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486號函所指「如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其他分別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符合前開本法條第1項之規定,合計其分別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已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應即得依該項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文義似未明確,與上開要點規定未盡相符,為避免爭議,應予停止適用。
※簡單的講,公同共有同意處分的人數及潛在應有部分須符合多數決,則該部分才可併入處分全部共有物的人數及計算比例是否符合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土地合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