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出售時,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權?
客戶問:您好,有一棟4層樓公寓,我擁有一樓建物坪數及土地全部持分,現在二樓法拍,為何我沒有優先購買權?
陳總: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乃係為解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基地之權利有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分別設定之情形時,專有部分出賣時無專有部分之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因為你已有一樓專有部分,所以不具備優先承買權資格。
客戶:那我可以要求拍定人跟我買1/4土地持分嗎?
陳總:無強制力,但可以要求給付地租。
客戶:不是專有部分出賣時,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嗎?
陳總: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出售,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才有優先承買權,這是依照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5項及第6項所規定。
客戶:謝謝陳總。
陳總: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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