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管制規則
函令日期文號 營署綜字第1000038634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0/7/7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令內容
一、復貴府100年6月22日府商建字第1000123033號函。
二、有關獲准開發許可案是否須依前開執行要點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雜項執照疑義案,依本部99年4月28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其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三、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是以,開發許可案件如屬山坡地範圍者,依前開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年內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於工程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經申請人辦理土地異動登記為可建築用地後,如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雜項執照者,再依建築法及旨揭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更新日期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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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日期文號 : 營署綜字第1000038634號 函令公布日期 : 1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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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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