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類別 | 區域計畫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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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類別 | 開發許可 |
子類別 | 管制規則 |
函令日期文號 |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
函令公布日期 | 104/4/24 |
解釋函令要旨 | 有關非都市土地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於完成異動登記後,其土地經移轉至他人,其後續變更開發計畫等事宜須否由原申請人辦理疑義一案 |
解釋函令內容 |
一、復貴府104年4月8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040553914號函。二、有關首揭函說明二所詢事項,經查本部前以103年1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139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即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所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係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移轉由繼受人承受。爰此,依上開函釋及本部100年11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809607號函送「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續開發管理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案由四結論,取得開發許可後土地經移轉予他人,其變更開發計畫之申請並無須經原申請人同意,並得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併同變更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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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9-01-29 |
點閱數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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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日期文號 :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函令公布日期 : 10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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