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過世了,誰是繼承人呢?所遺留的不動產,可以出售嗎?
案例
阿土伯是有擁有許多不動產的大地主,但某日因心臟病突發過世了。他有老婆阿土嫂及五個兒子,其中三個兒子已婚且已生子,不知誰為合法的繼承人呢?又因阿土伯遺留大筆的不動產,如果要出售部分的土地,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前,可以辦理買賣過戶給承買人嗎?
答:
【繼承登記的意義】
已登記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為自然人,因權利人死亡後其權利能力已終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雖然在辦理登記前繼承人即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在未辦竣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並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
【繼承登記的要件】
一、 須已辦竣產權登記:土地須已完成土地總登記,建物須已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須在限期內辦理: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聲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至於繼承人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當日起算,至繳納稅額的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
三、 須先完納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經繳清遺產稅後領得「繳清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免稅證明書」者,才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四、 須登記名義人死亡:登記名義人包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死亡宣告。
五、 須合法繼承人繼承:
﹝一﹞現行民法有關法定繼承人的規定,其順序如下﹝民法第一一三八、第一一三九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一四一條﹞。
﹝二﹞代位繼承:依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 一 四0條﹞。
【結論】
依據上述民法的規定,阿土伯的繼承人為阿土嫂及他的五個兒子,而如果繼承人欲出售阿土伯遺留下來的不動產,是必需要先行繳清遺產稅,然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再行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承買人的。
文章來源:文/王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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