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定義為何?
答: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定義。
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
另「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由此可知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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