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轄內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倘位於危老重建範圍內且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可否依該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標售
內政部營建署111.04.15營署更字第1110026509號函
說明:
一、復鈞部111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110112700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爰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均需取得其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次按本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公有土地參與危老條例出具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復按本署108年11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1236486號函示略以,「考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為政府重大政策,公有土地積極參與將有助於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亦可解決零星分散、畸零公有土地低度利用及夾雜於私有土地中之公有土地再活化可行性。」至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適度採標售釋出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非公用土地,本署仍維持上開108年11月22日函立場,無其他意見;惟考量標售用途係參與危老重建,建議市府應於訂定標售條件時即確保市有非公用土地於標售後一定期限內納入重建計畫申請建築執照,研訂逾期市府得原價收回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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