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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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其停止發給建築執照之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財政部80/09/06台財稅第800326230號函) 附件:內政部80年8月13日台(80)內地字第8074785號函 按細部計畫書中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開發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是否適法,前經轉准法務部77年10月5日法77律16845號函復略以:「按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則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不宜任意限制人民建築使用。本件土地如係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僅由主管機關於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於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則此項對人民權益所為之限制,並非以法律規定,難謂適法。」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以本部77年10月24日台內營字第642910號函釋在案。故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於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 |
都市計劃法第17條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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