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6年度由甲君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開立106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全部租賃所得開立予甲君。

甲君亦據此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則未申報。

案經該局依據乙君持分比例及該地段租金標準予以核定租賃所得。惟乙君提出該筆租賃所得有重複課稅情事,遂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文章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前鎮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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