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目前受理之容積移轉類型如下: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 相關法令:
  • 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
  • 容積代金: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有50%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 送出基地:2公頃以下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以及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以送出基地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50%。

    二、古蹟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三、於都市計畫書內明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貳、容積移轉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線上申請(都市計畫、古蹟容積移轉):

  • 臺北市自106年10月11日正式實施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不含大稻埕容積移轉)線上申請機制,申請者於線上填列資料並於系統送出申請後,應於30日內列印申請書件,併同檢送應備文件至本局辦理公文掛號程序,逾期完成者,該筆線上申請無效(案件掛件日期以至本局完成公文掛號程序日期為準,非線上申請日期)。

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理程序

  • 前置作業查詢階段(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開闢、補償情形查詢)(前置作業查詢流程圖請參考附件1):
  • 本階段之作業非屬容積移轉之正式申請,其目的係為確認擬作為送出基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開闢情形及是否受領徵收或價購補償。
  • 因應「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於106年6月30日修正公布,市府已調整前置作業查詢書表格式,請依市府訂定格式檢送查詢書表予本局。如未依格式申請或檢送資料不全,將不予受理且所送書件不予檢還。
  • 至前已取得市府及各用地機關查復土地開闢、補償情形之公文及相關資料,仍得作為容積移轉申請依據。
  • 容積移轉申請作業階段(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流程圖請參考附件2)
  • 書面審查:由本局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查核其應備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相當於容積移轉資格審查。
  • 容積代金估價及土地清理:容積代金由本局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查估,並經市府評定,委託估價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送出基地部分則由申請人進行地上物及相關權利之清理。
  • 繳納容積代金及所有權移轉:由申請人繳納容積代金及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並會同用地機關將送出基地捐贈予市府。
  • 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階段:
  • 依本局訂定申請書格式,檢附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函、繳納容積代金證明及確認送出基地已移轉予本府等相關資料,經審查通過由市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 為推動公保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保障所有權人權益,自106年8月9日起申請核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案件,均應檢附公保地交易資訊;如公保地交易日期於101年8月1日之後,應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登錄交易資訊,並同時檢附申報資料予本局,始可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 送出基地如為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市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三、古蹟容積移轉辦理程序

  • 由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申請書、古蹟管理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依法審核通過後即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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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積移轉(示意圖)(1)

    台北市容積移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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