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 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 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積合計達一0 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其範圍內全 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合提升都市生活環 境品質。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台北市土地買賣.持分土地買賣.公設地買賣.台北市持分房屋買賣.

@0912-913923 陳先生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