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729 號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人效力之債權相對性),而非如物權行為 ,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並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俾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世效力之物權絕對性)。
★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729 號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一)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人效力之債權相對性),而非如物權行為 ,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並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俾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世效力之物權絕對性)。
※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一)基於維謢民法債編修正前之既有秩序,以維繫法律之安定性。在民法債編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前,所成立未經公證、期限逾五年 ,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應無修正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拆屋還地(精選裁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地上權人之補償權利為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收買建築物之權,雖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惟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一經地上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人即有訂立買賣契約之義務。
★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2台上1508號)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50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於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得成立租賃關係者,須以該房屋於土地或房屋讓與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為要件;且其範圍應以房屋占有之土地,及與該部分土地之使用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附屬地( 如庭院、走道等)為限。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4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上開法條所稱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包括在內。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14 號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暨裁判全文】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關於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於基本人權保障之旨,在私有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無權占有人拆屋還地訴訟中,該占有人可援引作為防禦方法,惟囿於我國就兩公約上述揭示適足居住權意旨,尚乏對私有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與適足居住權間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法院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不得逕課私有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應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安置措施等義務,並以土地所有人未行上述法律未明文規定之義務,排斥其所有權之行使。
相關法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民法第 767 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土地之理由為租賃關係,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租屋資訊與決策、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佔用﹑買賣不破租賃】
土地之理由為租賃關係,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租屋資訊與決策、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佔用﹑買賣不破租賃】
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 一. 案例簡述:
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50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於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得成立租賃關係者,須以該房屋於土地或房屋讓與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為要件;且其範圍應以房屋占有之土地,及與該部分土地之使用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附屬地( 如庭院、走道等)為限。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地上權人之補償權利為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收買建築物之權,雖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惟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一經地上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人即有訂立買賣契約之義務。又補償權利規範存在目的,在避免地上權人取回建築物之困難或因拆除致該建築物之經濟價值滅失,造成財產上之損失 ,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時價購買,取得該建築物所有權,因而取得財產上利益,同時對地上權人以時價補償,有損失填補原理之實質意義,並構成地上權具體權利內容之一。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9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明定,惟所謂不得處分其物權,係指法律上使其物權發生變動之處分行為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處分在內。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21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惟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此觀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本文、第二項,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 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此觀同條第 2 項 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之規定亦明。
☆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或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
裁判要旨: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此與民法第 425 條之1及第 838 條之1乃在規範房屋及土地因同屬一人情形時,土地所有人無從與自己所有之房屋約定使用權限 ,倘因而異其所有人,基於房屋一般價值甚高及其既有之使用權保護之考量,為調和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承認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或擬制有地上權存在之情形尚難謂為相同。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83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系爭建物尚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楊◎傳之繼承人如已協議分割遺產 ,各繼承人就其分得之部分,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亦有事實上處分權,非無拆除之權能,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即無以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三號
上 訴 人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