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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拆屋還地』裁判要旨、判例、判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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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
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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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精選裁判】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431 號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 告 趙0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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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50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於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得成立租賃關係者,須以該房屋於土地或房屋讓與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為要件;且其範圍應以房屋占有之土地,及與該部分土地之使用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附屬地( 如庭院、走道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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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2 號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按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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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5年度上易字第389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95年8月15日

裁判要旨: 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其所為讓與所有權之法律行為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受讓人無法取得該不動產建物之所有權。但受讓人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通常應認為讓與人已將其對該不動產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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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100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 土地及房屋係由繼承人等人先後繼承而公同共有,嗣因協議分割遺產結果,由繼承人等人將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繼分全部移轉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取得,造成土地與房屋分開由不同人所有,又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取得,並無特別約定不許土地上之房屋所有人繼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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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屋還地案例

裁判字號: 71年台上字第1524號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3 卷 2 期 18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67、825 條  ( 18.11.30 )  民法 第 767、825 條  ( 7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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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88年台上字第404號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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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案例

本文轉載自/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第 3 期

2014 年 3 月 159

最高法院裁判

一、民事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 ,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自房屋遷出,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人返還土地 ,否則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均難謂其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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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

 

案號:    

案由: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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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新東陽麥家祖厝判拆?
 

本文出處轉載自公民新聞.文/楊春吉(房地產.法律及生態講師)

【新聞】

新東陽總經理麥升陽家族位於桃園大園鄉的祖厝面臨拆除命運。最高法院認為,麥家祖厝占地屬多人共有,麥升陽與叔、嬸等五人無法證明先祖曾與其他共有人締結分管契約,無權占用土地,判決麥家應拆除祖厝、圍牆,返還占用土地,並給付起訴的兩名地主之前占用土地的租金一萬二千餘元、拆除前另須每月付二百十元租金,全案確定。麥家律師張家聲表示,訴訟期間,麥家曾與其他共有人協調,但因對方開價太高,沒談成;如果實在談不成,麥家會尊重判決拆除祖厝。新東陽表示,此為老闆私人領域的事情,公司不清楚也不知情,無法評論。麥升陽為新東陽創辦人麥幸夫的兒子,祖厝由麥升陽、叔叔麥石來、麥添財、嬸嬸林秀英等人所有。祖厝占地約二百坪,所在土地原為麥家先人梁苟與宗親共有,約三千多坪。梁苟持分四十分之一,本案起訴的兩名地主於一九九○年買下各廿分之一的土地。判決指出,麥家祖厝所在地原為梁氏宗親五大房所有,有固定使用範圍,清朝期間,閩南人和客家人械鬥,五大房避走他鄉。後來三房最早返家,占了大部分土地,麥家即屬三房的子孫。起訴地主認為,土地現為四十二人共有,麥家祖厝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占地,且圍有圍牆,應拆屋還地。麥家反駁,指先祖世居當地,同一地號上還有其他子孫蓋房居住,從空照圖來看,祖厝從一九七八年至今位置與範圍都沒有改變,頂多改建,可見土地共有人之間早有分管契約,後來的買主應該繼受,不應在買地多年後才起訴說他們無權占有。一審判麥家勝訴,二審翻盤,改認定麥家無法證明先人於避難返鄉後成立新的分管契約,且雖長期占地建屋,但其他共有人沈默,不等同於默許同意;又麥家至今未辦理土地的繼承登記,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也不確定,改判麥家敗訴。麥家五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定讞。 新東陽食品麥氏家族的祖厝在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村,附近鄰居聽到判決都表示驚訝,難以置信地說「真的要拆喔?」「聽說這塊地的產權很混亂」,鄰居說,當初這塊地是怎麼繼承的,大家不清楚。麥家人已不住在這棟祖厝,祖厝內現在住有一群比丘尼,平常誦經打坐,對於麥家敗訴必須要拆屋還地的判決,祖厝裡的比丘尼不願表示意見(聯合報 103年9月30日報導: 共有人提告 新東陽麥家祖厝判拆)。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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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終止,出租人可以就承租人無權佔有土地,請求返還?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資訊與決策、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無權佔有、返還】

75年台上字第801號判例 一. 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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