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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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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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總統(84)華總義字第34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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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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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總統(84)華總義字第34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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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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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農保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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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法規名稱: |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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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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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 得從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且接受基地可移 入容積之上限應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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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 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經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範圍內之區域及 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土地。 (二)毗鄰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之古蹟及經登錄為歷 史建築物之土地。但經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 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各項容積獎勵地區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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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道路,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 條定義之道路,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 路。 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連接之道路 路寬得為八公尺以下,其可移入之容積依第六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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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上限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惟申請移入容 積超過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者,申請可移入之總量應依本府所訂之容 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 (一)接受基地連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接受基地連接寬度八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公尺之道路者,最高可移 入容積以道路寬度數值作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比。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接受基地連接道路,應以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道路檢討適用。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入容積,且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公告之山坡地土地者 ,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依「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 理原則」認定之地區,其可移入容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六點之規定 ,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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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接受基地連 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申請移入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 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二)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建物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 虞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及第 五點第一項之規定,惟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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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辦理,有關折繳代金辦理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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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容積移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按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或移入容積所換算後之送出基地所有 權。 (二)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土地,應取得該送出基地地號全部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容積移轉之同意。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位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狹小巷道消防救災動 線管理要點」認定列管範圍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者,該土地地號之個 別所有權人得分次申請移轉容積。 (四)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之規定,處理土地改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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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 ,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五百公尺 內之建築基地。 (二)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三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前項建築基地跨不同範圍線者,應依建築基地 於各該範圍內面積分別核算,作為該建築基地容積移轉之總和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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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 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平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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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訂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作業 流程,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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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店面、透天厝、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建地、工業地、農地、農舍、廠辦、商辦、套房、山坡地、別墅、大樓、華廈、公寓、樓中樓、上下疊、甲建、乙建、丙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鄉村區.
假設房屋價值相等,以「交換」形式申報契稅為2%,較買賣或贈與低。范厚民攝
【周以欣╱台北報導】1間房子的產權分屬多個人,法律上稱為「持分共有」,在管理或使用、處分上,都易造成困擾。若共同持分共有2間以上房屋,持分的部分想互換,專家指出,如果持分的產權等價,可以用「交換」形式申報2%契稅;但若價值不相等,用買賣的方式會比贈與來的划算。本月《蘋果》接獲祁姓讀者投書,指出自己繼承新北市三重區2間房屋,分別為公寓2、3樓。不過,祁先生只持有2戶的3分之2土地持分及房屋權狀,另外3分之1則同1位姪子持有。 產權移轉契稅較低,近期,祁先生欲取得姪子持有的2樓3分之1持分,讓2樓完全歸自己所有;另外,他想將3樓的3分之2持分給姪子,讓3樓完整歸姪子所有(見產權移轉示意圖)。也就是說,若以3分之1為單位,彼此交換1單位後,姪子還會另外多取得1單位。祁先生詢問,此狀況應用何種方式移轉產權,較划算?
信義房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指出,假設2、3樓公寓價值相當,2人可先至稅捐機關以「交換」形式申報產權移轉的契稅,稅率為房屋評定價格的2%,會比買賣以及贈與的6%來得低。
【洗錢防制類】
由於不動產有價高、保值及可流通等特性,可能成為不法分子漂白贓款之管道,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成為洗錢防制之漏洞,洗錢防制法本次修正,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包含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納入洗錢防制之體系。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人頭或公司法人透過不動產買賣交易漂白贓款,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進行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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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店面、透天厝、土地、建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工業地、農地、農舍、廠辦、商辦、套房、山坡地、別墅、大樓、華廈、公寓、樓中樓、上下疊、甲建、乙建、丙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鄉村區.
房屋土地持分不動產一二順位抵押借款(先借後售)
承作區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承作產權:全部、持分均可
有上過課買共有物分割的投資人嗎?
◎您想買共有物(含土地、建物)嗎?
◎我有好物件(持分共有物)月月都有。
◎需有金主、買方直接合作(仲介方勿擾)
◎持分物件成交速度-就是快!
◎若是跟不上速度的買方切勿合作。
提醒注意 偽造室內裝修許可文件依刑法究責
本文轉載自【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台北市建管處近期查獲2起偽造「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案件,除依建築法重罰違規裝修業者12萬元外,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印文部分,並移送地檢署偵辦.呼籲室內裝修從業者切勿以身試法,一旦查獲絕不寬貸。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涉及天花板、室內分間牆變更或牆面裝修,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俟工程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方為適法。
【新聞】更新代拆釘子戶 流程縮短
加速都更案件的推動,內政部再釋善意,擬重提釘子戶處理條文,刪除原修正草案行政、司法二段式作法,只在現行條文中,增訂地方政府應做爭議協商機制,以縮短流程,加快執行。
行政院本周五將再度審查都更條例修正案,上次審查時,地方政府對於原修正草案中的釘子戶處理提出許多意見,加上不動產公會的建議,內政部上周找來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擬重提修正版本。
現行規定,都更計畫達一定比率住戶同意,且權利變換計畫經同意後,若有不同意戶,實施者可請求地方政府代為拆除,面對釘子戶,地方不願執行,都更案就耗著,少數實施者會走司法程序。
內政部原本提出的修正草案增訂,對不同意戶,實施者可先協商,仍不同意時可申請調處,調處結果,若一方不同意,可走行政救濟,等於現行司法程序下,又多了一道行政救濟程序二段式。
但這項修正草案,業者認為恐讓都更案拖更久,台北市等地方政府也建議,應回到現有機制,並加強協調。
洗錢防制法新制6月28日上路,財政部國稅局也展開加強查核利用人頭帳戶逃漏稅行為。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大豆腐製造公司負責人,連續二年度利用其個人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外,後續還要裁處罰鍰。
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民眾除了逃漏稅外,還可能加一條洗錢罪,得不償失。
據了解,本案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後,展開調查,並歷經一年的時間,在日前結案。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除了洗錢防制相關單位會加強通報逃漏稅行為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查緝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行為。
中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是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值得注意的是,近來該局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銷貨收入,提醒營業人小心觸法。
本案公司負責人甲君的銀行帳戶102、103年度分別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 (ATM)方式提領現金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
經稅局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某大豆腐(乾、皮)製造公司負責人,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經調查,該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的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二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餘元,涉嫌逃漏營業稅、營所稅,因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
【新聞】北市建案政策擬鬆綁 基地非畸零地即可
建商常遭「畸零地」私地主卡位,北市府擬大幅鬆綁政策,研擬中的「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規定,未來建商申請建案,建築基地非畸零地即可,無須再管鄰地是否會成為畸零地。草案已進入公展期,建管處表示,將搜集民意決定是否調整。
北市建管處表示,「建築法」僅要求建築基地非畸零地,過去考量北市地狹人稠,才規定建築基地鄰地不可淪為畸零地,全國也僅剩北市有此項規定,鬆綁後可全國一致。
政府規定可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以常見的「住三」為例,最小基地面積須寬8公尺、深16公尺,建商才可以申請建案。但建商考量建築基地完整性,避免變成L型、T型,也常會整合、收購土地。
此外,建商於北市蓋房子,要符合2條件,一是建築基地本身不可是畸零地、須符合土地最小面積,二是建案完成後,不可讓鄰地變成畸零地,因此,不時傳出私地主漫天喊價。
建商若無法整合土地,雖可進入「台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北市府仍會核可建案申請,卻曠日費時。建管處初步統計,經調處後整合的案件,成功率僅約3%。
立法院財委會4月底三讀通過財政部提案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許虞哲11日出席財政部近一年施政報告記者會時指出,遺產稅、贈與稅的調升將從明(12)日正式上路。
遺贈稅修正草案的提案緣由是財政部配合年初通過的長照法計畫,將遺產稅、贈與稅由現行的10%改為按照金額的累進制10%、15%、20%。許虞哲表示,對一般民眾影響不大,課稅對象以富人為主,初估每年營收約63億元,將於12日上路。
遺產稅部分,條文修訂為將遺產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遺產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15%;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的20%。
贈與稅部分,修法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扣除額、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財政部指出,今年1-4月贈與稅收實徵淨額為95億元、年增60.4%,為歷年最高水準,許虞哲表示,是大戶提前於稅率調升做資產規畫所致,未來遺贈稅調升上路後,估計後續贈與稅的稅收可能會有縮減效應。
新聞來源:http://www.nownews.com/n/2017/05/11/2518650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持分、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持分、持分土地、持分房屋、持分、持分土地、持
為加速老屋及危樓重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三十年以上老屋,或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享有一點三倍基準容積或一點一五倍原建築容積獎勵。五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內政部估計,目前全國卅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萬戶,其中四、五層樓建築約八萬六千棟;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百分之四十耐震係數不足,推估有三萬四千棟四、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內政部曾估算,全台三萬四千棟有災害風險疑慮的老屋若能全數重建,粗估將創造二點七兆元的產值,且三年內會看到具體成果。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目前國內超過卅年的老舊公寓住宅,普遍都有公設不足、公共空間缺乏等居住品質問題,耐震安全急需補強;透過推動老舊公寓住宅都更,讓更新加速,除了可以創造相當的內需動能,更重要的是徹底改善國人居住品質與安全,這才是這項政策最核心的目的,也是政府當前努力的目標。
昨天三讀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括: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且屋齡卅年以上者。
「老屋重建條例」明定,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獎勵;五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若未轉移所有權,房屋稅可再延長十年,最多以十二年為限,但建築物持有者必須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