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0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9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45747號函

【要  旨】建築基地辦理分割或合併後,於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地政機關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記載異動後之全部建築基地地號

【內  容】本案建築基地地號如何註記乙節,查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2點及本部89年3月20日台(89)內地字第8972408號函已有明文,復查本案建築基地辦理分割或合併,造成建築基地地號現況與使用執照登載之基地地號不一致情形應如何確認,如本案係發生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者,則申請人須向建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基地號更正;如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後發生者,則毋須向建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基地號更正,得逕由地政機關依基地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對照地號辦理。

惟本案不論發生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或後者,依前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地政機關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仍須就申請人申辦當時之地籍資料,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記載異動後之全部建築基地地號。

至於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出應留設之 法定空地 面積者,如經申請人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申辦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因分割後之新地號土地業經檢討已非為該建築基地,自應於土地與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加註地號中刪除該新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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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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