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免稅農業用地後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先追繳稅款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法條 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免稅農業用地後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先追繳稅款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遺產中之農產用地,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應納稅款。(財政部72/09/20台財稅第366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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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農地(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一項5至7款

 

抵稅地(示意圖)

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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