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免稅農業用地後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先追繳稅款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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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繼承免稅農業用地後5年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先追繳稅款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遺產中之農產用地,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規定,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應納稅款。(財政部72/09/20台財稅第3668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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