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用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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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五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高爾夫球場用地徵免土地稅規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關於高爾夫球場用地應如何課徵土地稅乙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省市財政廳局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希依會商結論辦理: (一)高爾夫球場用地,如屬公有土地,可否免徵土地稅? 結論:公有土地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原則上不能視為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但如各級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設立之公共高爾夫球場,僅收取維持費,仍可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所指社教機構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二)高爾夫球場用地,如屬土地稅法第22條各款規定之土地,可否認為「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 結論:依據內政部68年5月7日、68年5月31日台內地字第17003、19295號函復意見,認為高爾夫球場既屬體育館場,實際上已不作農業生產使用,不應視為農業用地,故高爾夫球場用地,除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22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外,其屬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者,仍應課徵地價稅。 (三)高爾夫球場用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課徵地價稅? 結論:高爾夫球場用地,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依照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得按千分之十(編者註:現行法改為千分之六)徵收地價稅。 (四)高爾夫球場用地,可否適用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免徵收地價稅或田賦? 結論:依照現行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高爾夫球場用地,如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球場所有,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外絕對公開者,得申請減徵地價稅或田賦。 所稱「對外絕對公開」係指使用球場打球者並無特定身分限制(申請為會員,無身分限制,以外賓身分臨時入場繳費打球,亦無身分限制);至其有收取使用費情事,並不能謂其對外不公開。(財政部68/06/25台財稅第3421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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