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拋棄自拋棄文件送達日起免徵地價稅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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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五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私有土地拋棄自拋棄文件送達日起免徵地價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君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其塗銷登記,既得由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持憑表示拋棄文件單獨申請,在未辦妥為國有之登記前,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表示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徵免地價稅。(財政部71/12/04台財稅第38803號函) |
#土地合建.委建#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區段徵收#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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