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之一就實施建管前建造之建物申辦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其應有土地面積大於申請之建物面積,仍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內政部99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7278號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 |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 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 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9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7278號函 |
【要旨】 土地共有人之一就實施建管前建造之建物申辦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其應有土地面積大於申請之建物面積,仍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內容】 按「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但該建物為基地共有人區分所有者,免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1點所明定,本案土地共有人之一就實施建管前建造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雖其應有部分換算之土地面積大於申請登記建物面積,惟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享受權利之比例,非就共有物為量的劃分,亦非就共有物為具體劃分使用部分,此觀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可明,故除共有人間已就各自使用共有土地之部分另有分管之約定外,在該共有土地尚未辦理分割前,仍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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